2.
法院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表示其為債務人之兒子及前妻,債務人已不知去向多年,房屋
3.
二層後段(水泥)及三層(鐵皮)係增建,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96地號其上似為本件執行標的建物蓋滿,但仍以實際測量為準。嗣法院於114年8月28日至現場會測增建部分,債務人之女李0昀稱房屋現由其及母親、弟弟居住使用。以上之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且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土地及建物均不點交。
8.
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暫編49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土地共有人依序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之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