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10.8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18號土地上有廟宇占用,部分為 廟宇後方之土地,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 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本院不代為處理。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3.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 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依謄本之記載,「依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10月28日民事事件已起訴證明 書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64號聲請人常立珍與 相對人馮春惠間履行契約訴訟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申請塗銷該 起訴註記,本處不代為辦理。
10.
依前案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記載,本件土地為第二種住 宅區。
11.
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 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 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 前順序之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