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1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148-3地號土地上有墓地、雜林、私人道路及鐵皮屋,前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 圍,使用本件拍賣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148 -5地號土地上有雜林及農作物;401-1地號土地上有墓地、雜林;417地號土地 位於下山村17號後方,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 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二本件拍賣148-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 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
7.
應買資格:本件拍賣土地均屬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 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