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共有黃邱鳳玉在場稱112建號即門牌579號建物為其小孩自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有 增建,並稱三間連棟建築中間建物及右側鐵皮屋門牌均為579號,但無互通,中間建物為其小孩 居住,右側鐵皮屋為其與先生居住。聲請執行之共有人邱信貿、邱育卿在場表示聲請執行之579 號為三間連棟建物之中間磚造建物。另561地號經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一間鐵皮倉庫、二座貨 櫃屋、一間鐵皮工廠、門牌光明路581號磚造建物(即暫編278建號)、一間二層鐵皮屋、二間二 層無門牌建物及三間鐵皮屋部分占用,又門牌581號之建物據共有人邱信貿在場稱為共有人邱益 昌居住使用。另560地號為空地,564地號為道路(實際範圍以實測為準)。
2.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程序,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 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本件除暫編278號建物外均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暫編278建 號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故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 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建物之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 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 買人注意。又增建有部分占用鄰地如備考欄,該占用之鄰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且使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3.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