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4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4 8地號土地其上有道路、雜林、菜園,並有無屋頂之磚造房屋、無門牌房屋及芎 林鄉下山
5.
29-3號房屋坐落其上,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上開 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 關法律問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6.
依本件拍賣14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已興建農舍,未經解 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對此使用上之限制,請投標人注意,又該農舍並 非本件拍賣範圍。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12.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3.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三下山段下山小段10建號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 立法意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0月27日農企字第0930150054號函釋參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