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明,查封土地上有民生路420巷39號建物之車庫及後方增建建物。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拍賣土地現主要坐落機械車位出入升降設備等,提供鄰地285地號華廈之地下停車場出入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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