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2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949地號為空地,上有雜草及種植果樹。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 上開地上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 決。
2.
本件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6.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且為共有土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12.
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以上均 應另檢附優先承買之證明文件)。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 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 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六、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