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估價報告書記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係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
8.
30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鐵皮工廠數間,25地號土地為 閒置空地,茲因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建 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仍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0.
本件土地均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私法人除 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