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均為雜樹林,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土 地現為雜林、雜草,部分供通行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4.
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 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投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