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2月3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臨路,其上有未辦保存登 記建物。
3.
113年12月9日債權人陳報,土地上之建物目視明顯荒廢,經詢鄰居及管區 員警,稱使用現況不明。
4.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 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10.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土地欠繳書狀費、複丈費及登記費,繳清後發 狀。六、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