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干城街 198巷27號之2層樓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即同區段1321建號),該建物為債務人之母親所有,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之規定,建 物所有權人對於拍賣土地有法定租賃權,本件拍賣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就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