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 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
7.
1493-1地 號土地相連,上座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南屯區南屯路二段
8.
560 號),惟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不動產使 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 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建物所有人如 主張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 訟解決,並向本股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 訴,即待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遺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及相對人 均為共有人,均得應買或承受,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並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