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區內第二種住宅區。
4.
據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債務人並稱有一機械車位 (編號
5.
,拍定後點交,惟就停車位部分占有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債務人稱有機械停車位,然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 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 求增減價金。
7.
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