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225─
3.
225─373地號為空地,225─272地號其上有一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9.
225─273地號土地有經59年第16號建造執照套繪在案,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