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594地號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高東昇自用、未出 租,經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 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3.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拍賣之594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4.
本件拍賣之594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 人、毗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5.
594地號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若可點交,俟作物收成後點交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