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41地 號土地為梓官路城隍巷99號前之道路。本院復於民國114年3月14日再執行履勘 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41地號土地為梓官路城隍巷99號、103號前之道路;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 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