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4 1地號土地為梓官路城隍巷99號前之道路。本院復於民國114年3月14日再執 行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41地號土地為梓官路城隍巷99號、103號前 之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 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 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