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上有共有人種植之檳榔樹,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 或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本標別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 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土地使用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