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建物(不包含共有人增建之鐵皮建物部分)皆係拍賣應有部分,現由共 有人占有使用,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物(永興巷10號之
4.
坐落,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須自 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別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 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若本件土地與建 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 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 意。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 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土地使用分區:186地號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87及187-1地號為一般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標別拍賣建物為農舍,土地及建物需移轉登記與同一人所有,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 舍條件,於投標時檢具:
11.
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2.
應 買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3.
應買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附 於投標書,如未能提出或提出之相關資料虛偽不實而致使嗣後無法辦理移轉登記,則須由應買 人自負責任,且不得以此理由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