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00年4月19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執行標的相連,其上雜草叢生,無地上物」;另依鑑定報告稱:「執行標的位於門牌新北市三峽區成福路105巷101號房屋西北方約320公尺附近一帶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地上建物」。執行標的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無抵押權設定登記。六、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應買人應自行注意同條例第16條有關耕地分割限制之規定。
5.
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於應買時,應提出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