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土地未臨路,標的現況為種植水稻,據債務人具狀稱逾六十年前 即由債務人之祖父無正式書面契約情形下提供予其友人耕作,債務人對於 具體使用細節不清楚,現況僅知由該友人之家屬繼續從事農作行為。以上 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上開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trial。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