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6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禮智路106 號、110號、116號、118號、120號等數棟建物(部分未懸掛門牌),部分為巷道。禮智路106號房 屋之屋況老舊。(門牌:禮智路106號建物左側有一間相連未懸掛門牌之建物,據在場人蔡林桂 蘭稱無門牌那間也是106號,有門牌那間才是債務人等所有)。在場人蔡林桂蘭表示禮智路106 號房屋為債務人之兄弟居住,債務人本人未居住於此;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為共有人占有 使用。 另本件標的物(禮智路106號建物)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禮智路106 號房屋之頂樓有屋突,並有一水泥製方形水塔,屋況老舊,樓梯間有重複粉刷情形,頂樓屋突 之天花板亦有些許壁癌。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蔡太山(即債務人之兄長)在場,表示該屋為 其與另一胞弟共2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該屋有漏水情形,惟未曾發生過火災、水災 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 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 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 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 意。
8.
792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 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984地號土地,所占用之984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又占用鄰 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