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祖母陳彩瑄在場稱:目前該建物由 其與女兒居住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包括火災、漏水、地震、海砂屋、輻射屋、 凶宅),無增建,亦無附設停車場。
2.
本件拍賣標的為第三人占有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3.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 務所函復稱:勘估時本件建物屋齡為23.84年,其坐落土地之使用分區屬住宅區,大樓名稱為 「新加坡花園城堡」,因未能進入室內,依建物外觀未發現火災或地震受損之情況,實際情形 仍須請債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再加以確認。經查目前新北市海砂屋未公告,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 定均需由債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無法正確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或輻射屋;另經查 詢相關凶宅網,現場勘查後及詢問四鄰,未聽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實際情形仍須請債權人或 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為主。
5.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 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
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 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