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定後點交。 一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二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目前由債務人之家 人自行使用。
3.
1653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 應買人注意。
4.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 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 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