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拍賣標的41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泰山區明 志路二段60巷1弄前方之道路用地;348地號為上開同址之路道路機車格,其上 均無建物占用,惟有停放許多機車。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 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 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據新北市政府函示,本件拍賣標的34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之住宅區、 410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 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 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 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 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 政局查明。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