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08年7月間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房屋為其與家人(兒子)自 住,頂樓無增建,先前房屋在下雨天有滲漏情形,之後頂樓搭蓋鐵皮雨遮後就沒漏水了。
3.
本院114年9月間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房屋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頂樓有加蓋鐵皮 棚架。
7.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8.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稱頂樓平台加蓋鐵皮雨遮後未漏水,已如前述。惟屋頂平台上 所搭建之鐵皮棚架雨遮,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亦非房屋點交之範圍,請投標人務必注意。
9.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 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 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2.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3.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