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10.16履勘時,標1之459地號位新北市路燈編號350161號西方約700米處, 無公路可達,係雜木林,拍賣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無三七五租約,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 無申請建築執照,無徵收或協議價購註記。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 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且鑑定報告與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情形有所不 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 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 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 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