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現場指界時,據在場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位於新北市泰山區 仁義路220巷49號面對建物左手方之土地,依據本院囑託員警查訪結果,目前土 經由共有人之一圍起作為自用停車場使用,土地上另有貨櫃屋及搭設棚架。
3.
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 標人注意。
4.
上述停車場、貨櫃屋、棚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 理法律關係,且查無各共有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10.
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 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 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 政局查明。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