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時,共有人在場稱該屋目前無人居住使用,增建部分係由其父親於民國70年間興 建,出入均由內梯進出,增建部分僅有一個房間,無衛浴設備,並稱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地政事務所人員進行測量後稱,2樓頂增建部分前半部房屋為鐵棚,無遮蔽,後半部房屋為 實體,並以實測為準。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本件154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 應買人注意。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