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鄰居表示標的房屋已許久無人居住,樓下信箱信件亦似許久無人領取, 信件姓名為債務人。屋內堆放雜物,已無家具。頂樓有一增建,材質為水泥磚造,四面有 牆壁,需由外梯才能通往,門未上鎖,其內堆滿雜物。
2.
本件如查報屬實,確為空屋,拍定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 點交,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 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3.
頂樓增建為債權人所指封,並經抵押權人陳報兩造簽立借款約定書中之擔保物明細表有勾 選增建物,惟如有第三人主張為其所有,應依強制執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6.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7.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496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 示,該增建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第1層),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管 列管。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