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鄰居表示標的房屋已許久無人居住,樓下信箱信件亦似許久無人領取, 信件姓名為債務人。屋內堆放雜物,已無家具。頂樓有一增建,材質為水泥磚造,四面有牆 壁,需由外梯才能通往,門未上鎖,其內堆滿雜物。
3.
本件如查報屬實,確為空屋,拍定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 點交,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 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 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4.
頂樓增建為債權人所指封,並經抵押權人陳報兩造簽立借款約定書中之擔保物明細表有勾 選增建物,惟如有第三人主張為其所有,應依強制執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8.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9.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496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 增建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第1層),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管列管。又本 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 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