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土地上皆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中環路一段及同市區瓊林路交叉路口,位於塭仔圳重劃區第2期內,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893地號四筆土地係為109年8月5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編定為第三種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819─
9.
820─3地號兩筆土地係為109年8月5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編定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土地使用分區820─
10.
819─1地號兩筆土地係為109年8月4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編定為道路用地;土地使用分區820─
11.
819─2地號兩筆土地係為109年8月4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編定為公園用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1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4.
本件拍賣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本件拍賣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對優先承買權與否有疑義時,因涉實體事項尚非執行法院得以審酌,須待訴訟程序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
15.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陳稱拍賣標的位於塭仔圳重劃區第2期內之後會配地或清算,因人員無法進入加以指界,土地使用現況不明,請投標人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6.
本件拍賣標的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內容如下述),請投標人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限制登記事項)依新北市政府113年10月4日新北府地劃字第11319501201號公告辦理。禁止及限制該地區土地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期間:自11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