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經地政人員於113年6月25日指界稱:1473地號上有板橋區後 菜園街47號右方一無門牌之鐵皮屋占用,1472地號則為上開鐵皮屋前方之空 地,上有攤販;1513地號係面向板橋區府中路94號右方之道路。拍定人應自行 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3.
1513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62年12月3日)板橋修訂都市計畫(市中 心地區)案之道路用地,1473地號則為(62年12月3日)板橋修訂都市計畫(市中心 地區)案之商業區。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上開主張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