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為門牌號碼板橋區金華街10巷65號建物之座落基地。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有無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不明,若有,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 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 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