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53地號位於泰山區泰林路3段330巷1-5號北方10公尺處,其上有應公廟及原始森林,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 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 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屬林口特定區計畫(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有新北市泰山區公 所114年4月16日新北泰工字第1142746860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 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4.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