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建物頂樓部分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與編號1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但以門相通,另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之建物係由其及家屬自住。
2.
據鑑價報告書所示,拍賣建物屋內雜亂破舊,三樓為磚造鐵皮屋、木板隔間,現由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中。
3.
土地所有權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民國114年5月20日陳報稱,本件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原承租人為「張蔣00」已多年未換約並積欠租金,而拍賣建物之所有人並未與土地所有權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恐有地上物無權占用及不當得利等相關問題,為釐清產權及相關權益關係以便管理,土地所有權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擬先行將土地收回而不為出租,如有拍定恐因無法簽訂租約,並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應買人請注意並審慎投標。
4.
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土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6.
拍賣編號2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拍賣之建物,其面積以地政實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賣建物占用同段34地號土地係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所有,因有產權爭議,投標人應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聯繫,並查明其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上開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公司及法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並審慎投標。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