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查封測量時,債務人在場。係拍賣建物之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為未保存登記建物,牆壁及天花板有裂縫及壁癌跡象,建物目視無明顯火災受損跡象。
5.
惟就本標拍賣建物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6.
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建物屬於債務人之應有部分而已,不包括建物之所坐落之土地(即北區開元段143地號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示,債務人無該土地之應有部分),且就建物之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建物與坐落之土地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8.
建物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不在拍賣範圍之北區開元段14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土地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本件拍賣建物中,全部都是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且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關。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11.
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本院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15.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拍賣土地)、乙(拍賣未保存登記建物)等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及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7.
本件網站上如果有照片,純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及注意之。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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