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2月24日假處分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2土地為中庭、花圃,編號1建物坐落於編號1土地上為透天屋,頂樓有增建採光罩並以窗戶圍住陽台,屬陽台外推(由外觀判斷)。嗣據113年12月28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示:現場無人應門,鄰居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為空屋,無水電,建物內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土地及建物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7.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
8.
拍賣編號2土地為社區共用之中庭、花圃,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10.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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