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0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6地號現為道路;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16地號現況為巷道使用(中華北路一段263巷)。又本件僅 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