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妹妹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母親自住使用,廚房有漏水情形,另編號2土 地為空地,現為水溝用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 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 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拍賣之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