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7月11日假扣押查封及現場指界時,編號1土地上除編號
3.
2建物外,尚有5棟透天厝及機車棚,部分為中庭(空地),另據第三人(隔壁鄰居)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無人居住使用,一樓後方有增建及頂樓有加蓋鐵皮屋(即編號2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8.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集合社區住宅之基地,其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拍賣編號2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