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之侄稱:目前房屋為其家人自住。另鑑價報告稱:目前房屋由債務人親屬居 住使用,內部保養維護情形尚佳,一樓經營小吃店。本件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 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 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受抵押權效力所及。
8.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增建部份,乃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 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如經主 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涉。
10.
910地號等非本件查封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 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 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應連同全部 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