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88年4月9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假扣押債權人稱: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自用,編號2土地為 編號1建物旁之畸零空地。本件114年10月22日現場履勘時,現場為地下層空曠空間,有堆置些 許雜物。另據鑑價報告所示,編號1建物為地下一層閒置空間。該建物通往地面之電動門出入口 經以布條阻擋出入,電動門呈半開闔狀態,似無法使用。實際現狀及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3.
編號1建物謄本登記主要用途為儲藏室,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及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拍賣之不動產為地下室停車使用,其基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之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停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仍應依分管契約或公寓大廈住戶之約定定之,請投標人及應買 人自行注意。六、依編號1建物謄本登記主要用途為儲藏室,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1.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 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3.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 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