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建物由其居住使用,有配附平面車位B1-154號。
3.
上開車位之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 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上開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內,又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如有 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拍定後,建物部分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8.
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