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會同債權人至標的現場,無人在家,建物非常陳舊。現場鄰居表示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土地係屬台中市政府所有。本件拍定後現況點交。
3.
暫編之25895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爭議,須俟該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
6.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六、上開建物之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