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8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據管理員稱6887建號建物為地下
2.
二樓之公共空間、車道及機電設備等,無停車位。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依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之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