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查封測量時,據社區管理員稱建物目前由第三人承租使用 ,自112年12月3日起承租。上 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不 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第三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 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 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9.
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不明,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