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目前自住使用,但預計搬離,有一僅權利使用之機械停車位(151號)及機車位(22號)。惟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注意。
3.
依鑑價報告所示,拍賣建物大樓名稱為「綠灣大樓」,有設置管理室管理。
4.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六、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點交,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