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在場之承租人林○瀅稱,其與債務人就本件不動產有租賃關係,租期十年。 據本院囑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製作之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前開租期自民國111年12月 1日起至121年11月30日止。
7.
本件拍賣之建物,據在場之承租人表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是否有上開瑕疵,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中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 例或規約所生一切權利義務」,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