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編號2建物為地下室停車場 空間,為共有人共同使用,債務人稱17A-
3.
17A-96為其停車位。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 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僅編號1建物點交,但如有其 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8.
三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 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 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1.
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 爭議,須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