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地政人員稱建物無增建;債務人周經哲在場稱自己目前居住於此處,亦有出租給薩摩亞商昇豐實業有限公司、德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並稱地下停車位三個,編號
3.
61;另稱標的非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本件拍定後點交。
4.
他項權利於拍定後塗銷。六、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建築用地。
5.
本件上述不動產租賃契約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漢113司執松字第197925號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