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91地號土地係馬路;995地號土地其上有北極宮(嘉展路420號)及
2.
426號建物,其餘為嘉展路434巷2號、6號4號、8號、14號、10號及12號等建物。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貳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均)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7.
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興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8.
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2月2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431562800號函,995地號土地(重測前:茄苳坑段361─1地號),重測前之舊地號,部分土地領有
9.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06333號(門牌為高雄市梓官區茄典里嘉展路420號)及
10.
梓鄉建字第04659號(門牌為)高雄市梓官區茄典村嘉展路434巷14號)共計2張使用執照,已分別計入前開之建築基地範圍(內含法定空地)。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土地使用分區:991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交通用地、995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4.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